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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在中国增值价值成分包括使用中国原产的原材料、加工、人工费用等。
提示:
最高价值缔约方是:为该货物在中国的生产提供最高价值原产材料的缔约方
提示:
在中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包括:
(一)在中国种植、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或植物货物,包括果实、花卉、蔬菜、树木、海藻、菌类和活植物;
(二)在中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中国饲养的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四)在中国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养殖、收集或捕获直接获得的货物;
(五)从中国土壤、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范围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从中国和非中国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由中国的船只1获得的海洋渔获产品和其他海洋生物并且由中国或中国的人获得的其他货物,且符合国际法规定,对于从中国或非中国的专属经济区捕捞的海洋渔获产品和其他海洋生物,中国或中国的人应当有权开发2该专属经济区,对于其他货物,中国或中国的人应当依据国际法有权开采相关海床和海床底土;
(七)中国船只依照国际法在公海获得的海洋渔获产品和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中国加工船上仅使用第(六)项或第(七)项所述的货物进行加工或制造的货物;
(九)满足下列条件的货物:
1.在中国生产或消费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废弃处置、原材料回收或回收利用的废碎料;或者
2.在中国收集的仅适用于废弃处置、回收原材料或回收利用的旧货物;以及
(十)在中国仅使用第(一)项至第(九)项所述的货物或其衍生物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1 就本条而言,“中国的加工船”或“中国的船只”分别指加工船或船只:
1. 在中国注册;并且
2. 有权悬挂中国旗帜。
尽管有前述规定,在澳大利亚专属经济区内作业的任何加工船或船只,如果符合不时修订的《1991年渔业管理法(联邦)》或任何后续立法对“澳大利亚船”的定义,应当分别视
为澳大利亚加工船或船只。为进一步明确,当此类加工船或船只在澳大利亚专属经济区以外作业时,应当适用本脚注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要求。2 为确定海洋渔获产品和其他海洋生物的原产地,本项中的“有权开发”包括中国与沿海国之间的任何协定或安排所产生的获得沿海国渔业资源的权利。
提示:
RCEP缔约方包括东盟、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提示:
微小加工的范围包括: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货物销售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
(三)简单的加工,包括过滤、筛选、挑选、分类、磨锐、切割、纵切、研磨、弯曲、卷绕或者展开;
(四)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五)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特性;
(六)将产品拆成零部件;
(七)屠宰动物;
(八)简单的上漆和磨光;
(九)简单的去皮、去核或者去壳;
(十)对产品进行简单混合,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
提示:
最高价值缔约方是:为该货物在中国的生产提供最高价值原产材料的缔约方